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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7〕649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017年3月2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浏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2015年4月份,由彭某某(另案处理)和周某乙、黄某某(均已判决)共同出资成立的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牟利的公司。尤某某(已判决)受雇在**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份,彭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甲介绍在东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王某某(已判决)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手续费为发票金额3%。王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向**公司开具了7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7090585.6元,税额1205399.15元;向彭某某开办的岳阳市**贸易公司开具了6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5982907.52元,税额1017094.6元。共计1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13073493.12元,总税额2222493.75元。彭某某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向**公司虚开的7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特快专递寄给尤某某,用于**公司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公司将其中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已抵扣税额为219700.5元。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黄某某、周某乙、彭某某共同补交了**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涉税案件移送书、户籍证明、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东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浏阳市**有限公司、岳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经核实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浏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浏阳市**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2015年5月份浏阳市**有限公司会计记账凭证及附件、顺丰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销售合同、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出具的《申报证明》、浏阳市**有限公司自查补报入库记录、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浏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浏阳市**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浏阳市**有限公司已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税款明细、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书》、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及《证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回执、电子缴款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补充申报税票录入简易申报表等物证、书证;②证人尤某某、黄某某、周某乙、肖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周某丙、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③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振

2017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266****、1371381****。

2、移送案卷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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