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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9月至12月,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通过薛某某、徐某甲(上述二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人,为多家单位介绍购买苏州**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421413.68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9月至12月,为苏州*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9902.56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至12月,为苏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昆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份,税款合计人民币69738.92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3.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2月,为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0316.66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4.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为昆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8888.89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5.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为昆山市**自动化设备厂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9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36581.19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6.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为昆山**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9153.85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7.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2月,为昆山**机电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5779.49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8.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至12月,为苏州*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3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8391.45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9.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2月,为昆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20138.46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10.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2月,为昆山市**五金经营部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份,税款合计人民币34958.97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11.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至12月,为昆山**模塑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9295.72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12.被告人周某某于2016年10月,为昆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人民币8267.52元已于同期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记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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