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8********,**族,**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2019年8月22日因犯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8月12日因犯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与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算款项的过程中,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上述两家单位虚开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475,971.0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接民警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陆某某、诸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经过。
2.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证实,上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4份,票面金额合计1,178,943.40元;上海**工程有限公司接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4份,票面金额合计3,297,027.63元。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4.电子缴款凭证、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涉案税款已补缴。
5.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萍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213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