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路**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某应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项目采购经理俞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1份,金额合计人民币717万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俞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时间,其在做工程期间因缺少发票入账,通过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事实。
2、同案关系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8月至案发,其控制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3、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证实,涉案7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17万元。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在本区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周某某系主动投案的情况。
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建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8019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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