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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虐待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05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6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未执行);因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涉嫌虐待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郑某某系被害人周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亲生父母。自2019年夏天以来,周某甲、郑某某以周某乙不听话为由,多次采取跳绳抽打、火钳烫、菜刀划等方式对周某乙进行殴打,致周某乙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乙的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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