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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小区**楼**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下午,徐某某(已行政处罚)因琐事与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在电话中互骂,当日18时许,徐某某纠集黄某某(已行政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刘某某纠集的左某某、赵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梁岔居委会前面的篮球场斗殴。后被告人周某某用“尼泊尔”砍刀拍打左某某后背两下、赵某某左脸三下。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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