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于2010年1月12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同年1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晚上,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苏某甲、苏某乙等人去到林尘镇**舞台广场与王某甲解决双方的矛盾,苏某甲、苏某乙刚到广场,梁某某便驾驶一辆商务车搭着王某甲等人连续撞击苏某甲、苏某乙等人的丰田小汽车和摩托车,苏某甲、苏某乙、周某某等人捡起砖头、石块打砸王某甲乘坐的商务车。在王某甲因受伤乘车逃离现场之后,苏某乙、苏某甲将被撞坏的车辆停放在林尘镇**庙附近,同时纠集周某某等人去到林尘镇**庙集中,准备继续去找王某甲解决双方矛盾。随后**庙附近传来苏某乙、苏某甲等人的车辆被打砸的声音,苏某乙、苏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等人携带开山刀,分别乘坐多辆摩托车前往**庙,途中,王某甲的同伙驾乘汽车突然撞击苏某乙、苏某甲、王某乙、吴某某等人乘坐的摩托车,并且下车追打苏某乙、苏某甲方的人员,致苏某乙、苏某甲方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化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某乙、苏某甲等人被损坏的小型轿车和摩托车金额合计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捌拾壹元(¥3368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4月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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