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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罪)(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滨州**食品有限公司调度中心副主任,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滨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调度室副主任,工作职责为检查公司货物库存,根据销售部业务向公司物流部下达发货指令。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周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20余次私自制作公司交货单132张,分20余次将公司累计价值2141335元的320余吨面条、面粉等货物以赠品名义发货,低价销售给博兴某某商贸的赵某某,非法获利1366228元,用于购买汽车、电脑、手机和日常购物、吃饭、网络游戏充值等。案发后,周某某及其家人共赔偿滨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1050000元,现公司仍损失1091335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于在滨州某某食品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下到滨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薄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21413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姝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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