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身份证号码321183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期间,负责向南京等地区的银行推销贵金属等文化创意产品。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公司领出的价值人民币135101.6元的贵金属等文化创意产品出售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等。
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向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出售**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贵金属等文化创意产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打入其个人银行卡内的货款人民币54296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杨中华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31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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