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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66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与重庆**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周某某按照**公司要求从事驾驶员等工作。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周某某按照**公司工作安排,驾驶牌照为渝BR****的货车,从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中建三局重庆天地项目部运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前往**公司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的厂房。2019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周某某利用其负责运输、保管上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职务便利,通过“抽芯”的方式,先后多次将上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部分零部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科辉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第二经营部予以出售,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占有的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8022万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微信支付记录等; 

2.证人陈某某、贺某某、阳某某、邓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1911561****、1345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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