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85********,汉族,原系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家住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任西安**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片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本**大药房收取公司货款1700元,从灯塔市**药房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收取公司货款2653元,从抚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取公司货款28563.2元,从阜新市**医药连锁责任有限公司收取公司货款12746元,从法库县**镇**大药房收取公司货款7541元,从辽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药房收取公司货款32330元,从辽阳**特药采购供应站**大药房收取公司取货款10000元。以上被告人周某某共收回公司货款95533.2元据为己有,赃款已挥霍。
2、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任西安**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片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制定客户发货计划,从西安**医药有限公司发货。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将未售出的药品放置在自己的家中,不及时返回单位。事发后,西安**医药公司将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存放的75493元药品运回公司,清点后发现61798元药品过期,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61798元。
以上被告人周某某共计侵占公司财物157331.2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沈阳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书证材料;
5.户籍信息;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投案自首;2、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华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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