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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周静,曾用名周小静,男,198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居民委员会****。被告人周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静,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8日、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8日、9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6日、8月9日、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静利用其担任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便利,截留刘某某、陈某甲等13户上交**公司的购房款共计88.9万元占为己有。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20日、12月28日,被告人周静先后收取刘某某购房款4万元、14.6万元,上交**公司入账4.4万元,截留**公司资金14.2万元占为己有。

2.2017年3月19日、12月27日、12月29日、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周静先后收取陈某甲购房款3万元、1万元、1万元、4万元,均未上交**公司入账,截留**公司资金9万元占为己有。

3.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周静收取孙某甲购房款4万元,未上交**公司入账,截留**公司资金4万元占为己有。

4.2018年1月13日、1月22日,被告人周静先后收取魏某甲购房款5万元、6万元,上交**公司入账2万元,截留**公司资金9万元占为己有。

5.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周静收取孙某乙购房款3万元,未上交**公司入账,截留**公司资金3万元占为己有。

6.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周静收取董某某购房款2.7万元,未上交**公司入账,截留**公司资金2.7万元占为己有。

7.2017年12月14日、12月15日,被告人周静先后收取陈某乙购房款5万元、5万元,上交**公司入账3万元,截留**公司资金7万元占为己有。

8. 2017年2月5日、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周静先后收取孙某丙购房款5万元、6万元,上交**公司入账5万元,截留**公司资金6万元占为己有。

9.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静收取夏某某购房款8万元,上交**公司入账3万元,截留**公司资金5万元占为己有。

10.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静先后收取张某某购房款4.5万元,均未上交**公司,截留**公司资金4.5万元占为己有。

11.2016年初,被告人周静收取朱某某购房款8万元,未上交**公司,截留**公司资金8万元占为己有。

12.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周静分两次共计收取魏某乙购房款13万元,2018年2月11日,又收取魏某乙购房款3.5万元,上交**公司入账1万元,截留**公司资金15.5万元占为己有。

13.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周静收取周某某购房款1万元,未上交**公司入账,截留**公司资金1万元占为己有。

另查明,被告人周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购房合同、收据、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甲、孙某甲、魏某甲、孙某乙、董某某、陈某乙、孙某丙、夏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魏某乙、朱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静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德强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周静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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