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惠东县*****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一职,负责货物揽收及货款催收。期间,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快递款共计442922.5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并离开惠东。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周某某家属已还清上述侵占款项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惠东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快递款共计442922.5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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