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2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2018年9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1月15日、3月29日将本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5日、4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6日、5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通过代收货款拒不上交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674252.02元。2018年9月3日晚上7时15分,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1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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