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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5********,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汝南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7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2019年8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周某某在2008年以来,多次利用在汝南县**信用社工作担任信贷员的职务之便,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他人身份证私自办理贷款和担保手续,从而将多笔贷款非法占有,共非法占有单位钱款81万元。贷款,后归还6万元,将3万元非法占有。

2、​ 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信贷员期间,在明知申请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申请贷款人身体状况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为赵某某办理以李某丁名字主贷,贾某乙、吴某某担保的28万元贷款手续以及2012年7月31日换据的李某丁名字主贷,付某某、吴某某担保的24万元贷款手续,造成汝南县信用社24万元贷款无法追回的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贷款手续等;2、 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鹤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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