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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号附**号,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小区**室,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储某某、兰某某、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发I AM CLOWN(简称IAC)手机APP客户端,架设IAC网站,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2月加入IAC传销组织,积极发展并管理下线会员。其在该传销组织中会员级别为L8,下线会员21层、68120名,其中有效会员63700名,涉案总金额为293299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明涛

助理检察员:赵世魁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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