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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组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住凤城市**城**************,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沈阳注册******有限公司,自己任经理,向投资人提供视频资料和文字宣传资料,通过微信群、现场会等方式以韩国***的名义进行推广,周某某为此组织负责人。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发展赵某某(另案处理)为****投资者,赵某某又发展李某某(另案处理)成为****会员,李某某又发展乔某某(另案处理)为****会员。2017年6月至10月,乔某某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邮政局后街道设****工作室,以韩国**化妆品的名义向群众宣传投资“四月国际”理财平台,投资数额每次限1000元至30000元,同时需要交纳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诚信金”,并承诺每个月返款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该组织以推荐他人成为会员可得“推荐奖”的方式引诱投资、发展会员。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组织人员到乔某某的工作室宣讲****投资项目,为乔某某招收会员,工作室成立后共发展会员三十余人,发展层级在三层以上,接受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投资合计达六十余万元,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投资后只收到少部分的返款,后该平台已经关闭不在返款。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领导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成员累计人数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宣传单、银行流水、网逃人员登记表、层级表、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尹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甲、郑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周某某、史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崔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姚某某、冯某某、蔡某某、金某某、闫某某、侯某某、黄某某、庄某某、于某某、许某某、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赵某乙、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周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韩国四月理财的名义,通过视频、文字宣传、微信群、现场会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下线,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接收投资合计达60余万元,发展下线成员累计人数超过30人、且层级在3层以上。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鹏林

检察官助理:曲栢言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刑事案件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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