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汉族,硕士文化,**市场领导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街**号**号楼**层**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搭建并运营“**智能钱包”传销平台,该平台设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不同级别入门费门槛,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EOC石油宝为诱饵,诱使会员注册充值。会员注册充值后,平台以团队计酬的模式,诱使会员拉人头、发展下线,从而吸纳传销资金。该平台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共计发展传销会员65层108808个,共吸收数字货币ETH(以太坊)365007.13353172个、BTC(比特币)593.68406905个、XRP(瑞波币)42915065.063798个。按平台运营期间,各数字货币行情最低值计算,累计金额为302547984.64元。
被告人周某某为该平台的市场领导人,为吸引会员加入该平台,在深圳、江苏、山东等多地为“**智能钱包”平台进行讲课、宣传,主要负责市场的招商会统计安排、讲师调配、微信群管理等工作并且积极发展会员,在该传销平台的市场推广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被告人周某某发展会员超过3层30人,其伞下会员吸收传销资金达516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罗某某、周某某证言,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检察员:蒋振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诉讼卷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