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街**号。2016年6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9月2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1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17日、11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加入以“中国商贸商会促进广西梧州房地产发展”(后改名“粤桂商贸商会”)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以发展下线收取高额入会费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从加入者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缴纳的股费提成作为奖金,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新人从中获利。该组织加入者级别分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一至三级)、老总(一至四级)。加入者缴纳人民币50800元入股费可直接晋升为主任(主任以上级别才可以发展下线),后以自己及下线缴纳的入股费作为晋级依据,可依次晋升经理、老总。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发展梁某某、周某乙、何某某(均另案处理)为下线,梁某某、周某乙、何某某等人又发展郭某某、郭某乙、林某某等35人为下线,梁某某、何某某先后晋升为老总级别,被告人周某某晋升为三代老总。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强
2016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
3、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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