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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8人诈骗罪等)(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2015年5月10日因嫖娼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1月2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嵊州市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2010年1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4月12日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6月20日。2017年5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6********,汉族,文化程度职高,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年8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2日将本案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10月27日、2020年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周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经事先商量,各出资1万元租赁嵊州市**街道**大道**号营业房成立某某公司从事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同年11月左右,被告人商某某出资3万元加入该公司。某某公司在周某甲的带领下,采用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凭证、隐匿还款凭证、收取“上门费”、“押金”、“砍头息”等套路贷方式非法获利,并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催讨钱款。期间,先后雇佣了陈某甲(另案处理)、马某甲、沈某某、钟某甲、周某乙等人,形成以周某甲为首要分子,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为重要成员,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陈某甲、钟某甲主要负责采用非法拘禁、发朋友圈侮辱、喷油漆、喊高音喇叭、放鞭炮、设灵堂、虚假诉讼等方式向借款人及其家属、联系人恶意催讨;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负责依托于某某公司进行非法放贷并参与催讨;周某丙主要提供资金支持,为周某甲介绍放贷客户、转发放贷广告并帮助恶意催讨。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一、诈骗

2016年9月始,被告人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凭证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通过纠集组织成员以滋扰家人、言语威胁、散播照片等方式进行逼债或以虚高借条进行诉讼,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合计作案58起。骗得人民币54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未遂9万余元,其中朱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1400元,商某某参与诈骗金额19600元,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2105元,周某乙参与诈骗金额10000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0月20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袁某甲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到手2150元),受害人及其家人合计偿还42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050元。

2、2017年7月26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茹某某非法放贷4000元(实际到手3000元),受害人偿还至少60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3000元。

3、2016年11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宋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实际非法获利至少65000元,以虚假诉讼方某某非法获利但未得逞40000元;沈某某实际非法获利5000元。其中,2017年4月,沈某某经周某甲介绍,依托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宋某某合计非法放贷15000元(实际到手12500元),宋某某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17500元,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000元;2017年11月20日,周某甲指使周某乙以60000元虚高借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实际借款只有40000元的真相,请求判令宋某某归还60000元及利息等,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7年11月,沈某某经周某甲介绍,依托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宋某某非法放贷10000元,后因宋某某无力偿还,沈某某以虚高借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实际借款只有10000元的事实,诉请判令宋某某归还虚高借款30000及利息等。2018年3月12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4、2017年下半年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杨某某非法放贷,每次放贷金额10000-20000元不等,周某甲以签订2-3倍虚高借条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至少40000元。

5、2016年11月23日,周某甲伙同郑某甲(另案处理)向受害人马某乙非法放贷10000元(实际到手7000元),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6100元。 

6、2016年11月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吕某甲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0000元。

8、2017年8月始,某某公司向受害人章某某多次非法放贷合计12500元(实际到手合计10000元),章某某合计偿还至少16100元,周某甲非法获利至少6100元,陈某甲分得500元。

9、2017年5月始,某某公司向受害人竺某甲非法放贷合计6000元(实际到手3600元),竺某甲偿还至少96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

10、2017年2月始,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吕某乙非法放贷合计10000元(实际到手7900元),吕某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108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900元。

11、2017年上半年始,某某公司向受害人项某甲多次非法放贷合计25000元(实际到手21600元),项某甲偿还至少439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2300元,商某某参与诈骗9900元。其间,周某甲指使商某某以虚高借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已偿还至少11500元且实际借款仅12600元的事实,诉请判令项某甲归还30000元,后项某甲被迫偿还11000元,非法获利9900元。

12、2017年7月25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华某某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到手2200元),华某某及其家人偿还至少47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500元。

13、2017年2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蒋某甲非法放贷合计7000元(实际到手4800元),蒋某甲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70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200元。

14、2017年2月5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王某甲非法放贷1500元(实际到手1100元),王某甲偿还23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200元。

15、2017年6月10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张某甲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到手2200元),张某甲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46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400元。

16、2017年11月始,某某公司向受害人王某乙非法放贷合计6000元,(实际到手4100元),王某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92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100元。

17、2017年1月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陈某乙非法放贷合计28000元(实际到手21250元),陈某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387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7450元,商某某获利1000元,周某乙参与诈骗金额10000元。其间,周某甲指使周某乙以虚高借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偿还金额已经多余实际借款金额的事实,诉请判令陈某乙归还30000元等,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陈某乙家人偿还10000元,非法获利10000元。

18、2017年3月至5月,某某公司向受害人蒋某乙非法放贷10000元(实际到手7400元),蒋某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162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8800元。

19、2017年7月始,经陈某甲介绍,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周某戊非法放贷合计5000元(实际到手4100元),周某戊合计偿还至少133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9200元。

20、2017年1月至4月,某某公司向受害人林某某非法放贷合计13000元(实际到手9200元),林某某合计偿还162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7000元。

21、2017年8月10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蒋某丙非法放贷5000元(实际到手4300元),蒋某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71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800元。

22、2017年9月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吕某丙非法放贷,周某甲从吕某丙处非法获利至少6000元。

23、2016年12月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史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史某某处非法获利至少2000元。

24、2017年7月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费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费某某处非法获利至少16500元。

25、2016年下半年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金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金某某处非法获利至少20000元。

26、2016年下半年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钱某甲非法放贷,周某甲从钱某甲处非法获利至少28000元。

27、2017年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黄某甲非法放贷,周某甲从黄某甲处非法获利至少12100元。

28、2017年2月24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吴某某非法放贷2000元(实际到手1400元),吴某某偿还165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50元。

29、2016年10月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钱某乙非法放贷合计12000元(实际到手9500元),钱某乙合计偿还至少1835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8850元。

30、2017年12月8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童某甲非法放贷10000元(实际到手8700元),后童某甲偿还100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

31、2017年9月21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包某某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出借2000元),后包某某偿还25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32、2018年2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童某乙非法放贷合计10000元(实际到手8100元),童某乙合计偿还至少16700元,周某甲从中获利至少8600元。

33、2017年4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谢某某非法放贷合计23700元(实际到手16100元),谢某某合计偿还185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400元。

34、2017年3月24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斯某某非法放贷2000元,(实际到手1200元),斯某某偿还至少30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800元。

35、2016年10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王某丙非法放贷合计10500元(实际到手9250元),王某丙合计偿还至少143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050元。

36、2016年12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袁某乙非法放贷合计4500元(实际到手3250元),袁某乙合计偿还至少16700,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3450元。

37、2016年10月26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蔡某某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到手2300元),蔡某某偿还至少3694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394元。

38、2017年2月,某某公司向受害人钱某丙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到手2000元),钱某丙偿还30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39、2017年4月开始,商某某依托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郑某乙非法放贷合计3000元(实际到手2500元),郑某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11300元,商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8800元。

40、2017年8月13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高某某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到手2000元),高某某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57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3700元。

41、2016年12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吕某丁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40000元。

42、2017年1月至3月,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张某乙非法放贷8000元(实际到手5900元),张某乙偿还至少88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900元。

2017年6月9日,周某甲指使朱某某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已经偿还5600元且实际借款仅6900元的事实,欲非法获利23700元,诉请判令张某乙归还25000元,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朱某某先后两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3、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某某公司多次向钟某甲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0000元。

44、2017年4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张某丙非法放贷13000元(实际到手11000元),张某丙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247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3700元。

45、2017年3月开始,经周某丙介绍,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徐某甲非法放贷合计35000元(实际到手29800元),徐某甲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593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9500元。其中周某丙出资3000元,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000元。

46、2017年3月开始,某某公司向受害人曹某某合计非法放贷5000元(实际到手3600元),曹某某及其家人合计偿还至少13200元,被告人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9600元。

47、2017年5月开始,沈某某依托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裘某甲非法放贷,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3105元。

48、2016年11月20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邢某某非法放贷5000元,签订15000元虚高借条(实际到手4000元),邢某某偿还2500元后无力偿还,周某甲指使朱某某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已经偿还2500元且实际借款仅4000元的事实,诉请判令邢某某归还15000万元,嵊州市人民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后朱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邢某某支付11700元后终结执行,周某甲非法获利10200元。

49、2017年9月初,沈某某依托于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周某已非法放贷,隐瞒实际借款仅9000元的事实,欲非法获利21000元,沈某某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周某己归还虚高的30000元人民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50、2016年11月份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任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000元。

51、2017年1月31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黄某乙非法放贷5000元(实际到手4000元),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500元。

52、2016年12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胡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000元。

53、2016年11月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徐某乙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000元。

54、2017年5月份开始,某某公司多次向受害人赵某某非法放贷,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000元。

55、2017年12月8日,由周某丙出资,某某公司向某某非法放贷3000元(实际出借2000元),周某丙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000元。

56、2017年4月开始,沈某某依托于某某公司向受害人孔某某非法放贷,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4000元。

57、2017年2月11日,朱某某依托于某某公司向受害人竺某乙非法放贷5000元(实际出借3800元),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少1200元。

58、2017年6月20日,某某公司向受害人钱某丁非法放贷,钱某丁实际到手3000元,签订10000元借条,后周某甲指使钟某甲以虚高借条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隐瞒实际借款仅3000元的事实,欲非法获利7000元,诉请判令钱某丁归还10000元,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寻衅滋事

被告人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纠集、指使被告人朱某某、钟某甲等人,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实施随意殴打、泼油漆、喊高音喇叭、散播借款照片等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5、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多次纠集陈某甲(另案处理,下同)、商某某、朱某某、钟某甲、马某甲、沈某某、周某乙等人至嵊州市长乐镇雅张村张某乙家中,以半夜敲玻璃窗、家门口喷油漆、村内敲锣喊话讨债、四处张贴催债照片等方式滋扰。其中,商某某参与5次,朱某某参与2次,钟某甲参与2次,沈某某参与2次,马某甲参与2次,周某乙参与1次。

6、2016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甲纠集朱某某、商某某至嵊州市下马村袁某甲父母租住处,以侮辱性言语喊话的方式进行滋扰。

7、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商某某至嵊州市领带园二路一处办公室,对袁某甲以打巴掌等的方式进行逼债。

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纠集马某甲等人至嵊州市浦口街道多仁某某116号茹某某的家门口,以喷油漆的方式进行逼债。

9、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纠集朱某某、商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马某甲、沈某某等人至嵊州市崇仁镇岩下村钟某甲家,以高音喇叭喊话、村口石碑张贴借款照片等方式对钟某甲进行逼债。

10、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为迫使陈某丙还钱,纠集钟某甲、商某某、沈某某、马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朱某某等人至嵊州市里南乡岭根村,以喷油漆等方式对陈某丙进行逼债。

1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甲、沈某某在嵊州市风和宾馆附近对宋某某进行殴打逼债。

12、2017年底,被告人周某甲指使钟某甲以“吃跟班”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滋扰。

13、2018年初,被告人周某甲指使陈某甲以“吃跟班”的方式对杨某某进行滋扰。

14、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指使钟某甲、马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至嵊州市崇仁镇白水坑村的周某庚家,以高音喇叭喊话催债的方式进行滋扰。

15、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周某甲纠集钟某甲等人至邢某某家门口,以喷油漆的方式进行逼债。

16、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钟某甲、商某某、沈某某等人开车至甘霖镇秀山路周某己家附近,以沿途高音播放催债录音的方式进行滋扰。                                                                                                                  

17、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甲指使钟某甲等人至嵊州市龙会宾馆,以“打头刮”的方式对竺某甲进行逼债。

18、2017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甲通过事先借款时更改钱某丁的苹果手机ID登录账号,后以远程锁手机的方式对钱某丁进行滋扰逼债。

19、2017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强行更改吕某乙的苹果手机ID登录账号和言语威胁的方式对吕某乙滋扰恐吓。

20、2017年7、8月,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华某某及其父亲进行逼债。

21、2017年9、10月,被告人周某甲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蒋某甲及其家人进行逼债。

2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甲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章某某家人进行逼债。

23、2017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事先借款时更改受害人王某甲的苹果手机ID登录账号,后以远程锁手机的方式对王某甲进行滋扰催债。

24、2017年6月后,被告人周某甲等人至嵊州市里南乡西景山村张某甲家中向张某甲父母进行滋扰催债。

25、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纠集商某某、朱某某、马某甲、沈某某、陈某甲(另案处理)、钟某甲等人至嵊州市里南乡八宿屋村的曹某某家,以喊喇叭、言语威胁等手段进行滋扰催债。

26、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另案处理)以打电话威胁等方式对高某某的家人进行催债。

27、2018年2、3月,周某甲指使陈某甲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王某乙进行催债。

28、2017年9月份,被告人周某甲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对陈某乙的父母进行催债。

29、2017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纠集钟某甲、周某乙等人通过监控被害人裘某乙手机定位,追踪至绍兴柯桥区湖塘街道进行言语威胁催债。

30-43、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陈某甲、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等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网络上散播借款照片、虚设灵堂的照片等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逼债,其中朱某某参与9次、商某某参与7次,钟某甲参与7次,沈某某参与7次,马某甲参与7次,周某乙参与4次。

(三)非法拘禁

被告人周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纠集被告人钟某甲、陈某甲等人,将借款人叫至某某办公室内进行殴打逼债或带至嵊州市一些宾馆内进行看管。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甲在某某办公室内对受害人吕某丁进行非法控制并催债,周某甲用茶叶茶泼吕某丁并以“打头刮”的方式对吕某丁进行殴打,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陈某甲(未成年)等人按周某甲的意思围在办公室内施压,直至吕某丁答应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持续时间约30分钟。

2、2017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指使钟某甲、陈某甲在嵊州市风和宾馆的房间内看守吕某丁,直至吕某丁联系其母亲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持续时间至少24小时。

3、2017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甲指使钟某甲、陈某甲、周某乙在嵊州市白鹭宾馆8610号房间、嵊州市甘霖镇桃园宾馆8311号房间内轮流看守吕某丁,直至2017年9月3日下午吕某丁答应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持续时间约4天。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在某某办公室内对张某丙进行非法控制并逼债,陈某甲、周某甲、商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钟某甲、马某甲、周某乙等人在办公室内进行施压,后周某甲采用泼茶水、打头刮等方式对张某丙进行殴打,其余人均上前帮助殴打,张某丙被迫答应还钱,周某甲等人从张某丙母亲处取得钱款后离开。

5、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甲在某某公司办公室内对宋某某进行非法控制并逼债,周某甲以“打头刮”的方式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商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等人在办公室内进行施压,直至宋某某答应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持续时间约1个小时。

6-7、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在某某公司办公室内对徐某甲进行非法控制并逼债,其中1次周某甲以“打巴掌”的方式对徐某甲进行殴打,直至徐某甲答应还钱后才让其离开,每次持续时间1小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商某某、周某丙、钟某甲2次在场帮助施压,被告人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1次在场帮助施压。

8、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甲指使钟某甲、马某甲等人将马某丙从嵊州市三江街道清华公寓租房带至某某公司办公室内非法控制并逼债,周某甲对马某丙进行殴打,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马某甲、沈某某、陈某甲等人在场施压,直至马某丙被迫签下欠条后才让其离开。

(四)非法侵入住宅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甲纠集钟某甲、陈某甲等人赶至嵊州市鹿山街道周家村周某己家,在未经周某己家人同意的情况下闯入屋中催债,后采取不还钱就赖在家里不走的方式进行逼债。期间周某己的姐姐周某癸明确要求周某甲等人离开,但周某甲等人拒不退出,周某癸即拨打110报警。报警后周某甲、钟某甲二人从周某己家中离开,但周某甲仍指使陈某甲留在周某己家中催债。后嵊州市公安局鹿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对陈某甲进行教育,陈某甲直至从周某己父母处拿到1000元钱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账本、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小惠、周某癸、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徐某甲、吕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沈某某、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朱某某、商某某、沈某某、周某乙诈骗金额较大;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多次恐吓、威胁、滋扰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周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属于情节恶劣;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甲、钟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周某甲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商某某、沈某某、周某乙均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丙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乙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上述各被告人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朱某某、商某某、钟某甲、沈某某、马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现均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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