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8〕2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2013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7年10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东营市东营区人,原东营市**局东营**局**,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东营市垦利区人,个体,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营市东营区人,个体,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5198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招远市人,个体,住青岛市市南区。2011年12月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12月29日止。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莒县人,个体,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营市利津县人,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东营市东营区人,原东营市**局东营**局**,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褚某某、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褚某某、苏某某、季某某、李某乙、宋某某、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一)开设赌场罪
1、2012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与许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合伙在东营市东营区石油大学南市场东方招待所二楼,通过安置可供多人同时使用的二组打鱼机开设赌场,后又增加二组可供多人同时使用的打鱼机,该四组打鱼机可同时供30人赌博使用,经营期间多人多次到该赌场内进行赌博。
2、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在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东侧(孤岛大盘鸡饭店北邻)开设“豪士动漫城”,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并雇佣曹某某、程某某、 张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决)等人参与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7月6日,东营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店内查获8人赌博机4台,6人赌博机1台。
3、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在东营市东营区青岛路二郎烧烤东侧一平房内通过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褚某某、苏某某负责管理该店,被告人周某某占有股份并协调公安关系,吴某某(另案起诉)在店内看场子。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店内负责上分、记账。经查,在此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4、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在东营区西四路西营水果批发市场对面的一处商品房内通过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褚某某负责管理该店,被告人周某某占有股份并协调公安关系,被告人苏某某联系吴某某在店内看场子。经营期间,被告人季某某等人在店内负责上分、记账。经查,在此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5、2013年夏天,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与李某丙(另案起诉)合伙在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上的同乐游戏城通过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李某乙、褚某某进入该店进行管理。经查,该店存续期间涉及赌资数额共计3125540元。
6、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丙合伙在东营市东营区金大地金七路一商品房内通过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经查,该店存续期间涉及赌资数额共计430350元。
7、2016年夏天,被告人褚某某、季某某商议通过向网吧内放置赌博机非法获利,并通过被告人隋某某获取了东营区各个网吧的信息和人流情况,由隋某某事跟网吧老板打招呼之后,被告人褚某某、季某某先后向7家网吧内放置赌博机15台。
(二)故意伤害罪
2012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许某某、王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由王某某指使季某乙(已判决)纠集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陈某乙(以上四人已判决)、李某丁(另案起诉)等人分别乘坐两辆小型轿车蒙面持砍刀、消防斧、镐把等工具,来到东营市东营区石油大学南市场东方招待所二楼,采用威胁手段将受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与西三路路口东约120米处路北侧一南北土路,持械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锐器砍伤造成其背部软组织裂伤、多发肋骨骨折、左肺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寻衅滋事罪
2013年9月7日晚,被告人苏某某因隔壁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的孤岛大盘鸡饭店污水流入自家店内地下室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召集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持械对饭店老板孙某某、刘某某及厨师郜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褚某某、李某乙、季某某、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褚某某、李某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宝玺
2018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利津县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三十一册;
3、证明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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