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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3人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严重违反缓刑考验期间管理规定,于2018年9月21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2月12日刑罚执行完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刑罚执行完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相互邀约,到泸西县**道**商贸八楼盗走1瓶68°云南红高原樽葡萄烈酒,1瓶60°云南红高原樽葡萄烈酒,1瓶吴州红黑杞酒,1瓶玫瑰玉酒、1瓶玫瑰蜜甜红葡萄酒,1瓶华昊美乐干红葡萄酒,1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个石类雕件,1个手提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合计为2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泸价认〔2019〕1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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