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等3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外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组**号,无业。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江西省永丰县**镇**村**自然村**号,无业。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温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带着王某某、温某某两人来到高安市,并以被告人温某某的名义注册了“江西**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随后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中介招募人员,雇佣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并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好营业执照之后,再安排这些法人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套500元的价格进行回收(每套包含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公司印章、电话卡、网银U盾),回收后再卖给上线。法人来到高安后,被告人周某某为其免费提供吃住,另外还给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每天50元的生活费。主要由被告人温某某、王某某两人负责接待、管理,还负责带法人到高安各个银行办理对公账户银行卡。经查实,有肖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等10人到高安为被告人周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共计33套。被告人周某某收购后以每套4500-65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上线,非法获利数万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温某某被抓获归案,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从被告人周某某和温某某、王某某共同租住的出租房内扣押成品营业执照6套(含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半成品营业执照1套(含营业执照、银行卡)、半成品营业执照33套(含营业执照、公司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温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对公账户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温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在高安市看守;被告人温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