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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2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毕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4********,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村**号,现住山东省城阳区**村,务工。2018年7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由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9********,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现住地为湖北省沙洋县**小区**栋501,务工。2018年7月2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由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原平市新原乡桃园村**号,无业。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由我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毕某某通过互联网下载远程控制木马的源代码,并对源代码进行编译生成木马程序,后在明知木马具有侵入控制计算机功能且使用人用来从事非法侵入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的情况下,以每次300至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李某某等多人,从陈某某处非法获利1500元,从李某某处非法获利4600元,共非法获利6100元。2018年12月25日,经山东省公安厅电子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毕某某贩卖的远控木马程序进行电子数据检验,发现该程序具有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远程盗取或修改他人电脑内存储数据的功能。

2018年4月份以来,陈某某(另案处理)为方便电话推销保健品工作,通过QQ联系从毕某某处购买了木马软件,伙同王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利用该软件非法侵入他人电脑从他人电脑上获取包含姓名、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利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的信息出售给他人,2018年6月30日,王某某通过QQ8455****联系将11214条购物信息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了周某某。

2018年6月30日,在山东省城阳区**街道**村社区暂住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使用吴某某的微信钱包付款,以出售为目的以3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处购买带有姓名、电话、购买物品等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11214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证言;3、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毕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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