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路**号,2015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7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泰安**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201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经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7月29日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4日、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3日、7月15日、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陈某某(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祁阳县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郑某某、王某甲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甘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等人在祁阳县城市边缘音乐餐厅聚餐,后在陈某某的建议下前往位于祁阳县老湘运车站鑫宝酒吧玩耍。中途被告人王某甲、文某某有事先后离开,其他人一直玩耍到晚上23时许,这时陈某某看见一外号叫“平乃则”的男子拿出卡子刀玩耍感到不舒服,遂打了“平乃则”一个耳光,被告人曾某乙、尹某某、曾某甲等人跟随对“平乃则”进行殴打,后被赶过来的鑫宝酒吧保安陈某某等人制止并劝离,劝离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乙途径前台时想用烟灰缸砸保安被保安阻拦并推出至门外。陈某某等人离开酒吧后来到附近的“天下第一早”粉店吃东西,遇到被告人周某某并纠集在一起。后被告人曾某乙向陈某某反映说有保安拿棍子打了他头部,讲要打回去。陈某某遂喊出酒吧管事的张股东出来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要被告人王某甲将管杀、钢管等工具送来酒吧附近做打架的准备。被告人王某甲随后联系帮其存放管杀、钢管的唐某某,安排其将管杀、钢管开车送到天下第一早粉店来。被告人王某甲先开车赶到现场参与谈判并在谈判中起哄示意“搞,打回去”。看到谈判谈不拢,陈某某催促王某甲送管杀过来,王某甲再次联系唐某某。几分钟后,唐某某将管杀、钢管等凶器送到,周某某则联系罗某某赶到现场准备打架,后被告人曾某乙、王某甲、甘某某等人去唐某某的车上拿了钢管、管杀下来等待谈判结果。谈判后,被告人曾某乙还是觉得不服气,于是被告人尹某某陪其前往酒吧找打他的保安,被告人曾某甲、郑某某、甘某某等人紧跟其后。被告人尹某某、曾某乙二人先行进入酒吧大门内与保安发生争吵,尹某某先动手打了保安王某丙一个耳光,曾某乙跟着动手,双方推搡,场面混乱。因场地太窄,曾某甲等人无法进入,尹某某、曾某乙两人也被推出门外。退出来的被告人曾某乙、尹某某、曾某甲、甘某某、郑某某等人从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等人手里接过管杀、钢管直接转身与保安对打,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也持械参与殴打保安,致使陈某某、王某丙、蔡某某三名保安被打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丙、蔡某某二人伤情未构成轻微伤。
2.2017年11月11日下午,李某某(外号“燕乃则”)在祁阳县**镇**村开设赌场抽水牟利,周某甲(另案处理)想到李某某的赌场占股,李某某不同意,于是周某甲就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唐某甲等人手持管杀、杀猪刀到赌场找李某某的麻烦,在冲突过程中把李某某、唐某乙、张某甲等人打伤,并砸烂了李某某的小车前挡风玻璃。经司法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唐某乙、张某甲二人伤情构成轻微伤。
二、窝藏罪
2019年元月2日凌晨,陈某某在祁阳县鑫宝酒吧打架闹事后开开车冲撞在场群众和出警民警,民警果断开枪将陈某某腿击伤,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明知陈某某受的是枪伤系犯罪在逃,却帮助陈某某逃匿和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致使陈某某外逃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郑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人员陈某某、罗某某、刘某甲、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盘1张、审讯视频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郑某某、王某甲与他人结伙,借故生非,持械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两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
2019年10月8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零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14张。
3.证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