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身份证号码3428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对面民租房**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周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6月18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25日经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身份证号码34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25日经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身份证号码342825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路**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25日经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身份证号码340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主管,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25日经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运营负责人,住合肥市庐阳区** **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8日、12月13日、2020年2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徽省安庆市注册成立了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你贷公司”),但一直未实际经营。至2014年11月6日,周某某经与被告人杨某甲商议共同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安庆帮你贷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分公司”,地址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大厦办**、**室),准备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融资业务。后周某某陆续聘请被告人朱某某担任分公司总经理,管理公司事务;安排被告人杨某乙担任分公司副总及财务主管,协助朱某某管理公司并掌控公司财务;将公司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搭建、维护工作外包给被告人钟某某所在的运营团队,钟某某担任该团队的主管。
合肥分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推广、实地考察、投资人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帮你贷”P2P借贷平台及借款标的,以投资安庆市太湖县多个实体项目为幌子,许以投资人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拉拢、吸引投资人在该平台注册并投资项目标的,不断扩大投资人规模。至案发,合肥分公司通过“帮你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共计吸收投资款18097867.67元,上述款项汇集至周某某实际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其用于个人借贷、公司经营支出、偿还投资人本息等,并未实际用于平台对应的投资标的项目,致使平台172名投资人至今未获得兑付,实际损失达12500915.48元。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周某某成立合肥分公司,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人之一,主要负责接待投资人并向投资人进行宣传,带领投资人实地考察项目等;被告人朱某某系合肥分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资审批,参与对项目标的的完善和宣传等;被告人杨某乙系合肥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主管,负责协助朱某某管理公司,主管财务工作,根据周某某的安排掌控平台资金的调度和支出等;被告人钟某某系合肥分公司外包运营团队的主管,负责“帮你贷”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搭建、维护及操作培训等,并在平台搭建工作外还参与实施介绍投资人、组织投资人考察项目、宣传平台项目投资前景等行为。上述人员明知周某某利用“帮你贷”P2P平台向不特定人员进行非法融资,仍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宣传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投资人的投资款共计18097867.67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安庆市看守所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接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2019年2月28日,朱某某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2019年3月4日,杨某乙主动至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9年3月19日,钟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新地中心商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合作协议、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项目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燕某某等人的陈述、报案单;4.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专项审计报告;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8097867.67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2500915.4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朱某某、杨某乙、钟某某明知周某某实施非法融资行为,仍然参与经营、管理、宣传等工作,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18097867.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东海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杨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
3.《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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