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公诉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路**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街**号。因贩卖海洛因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贞丰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贞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5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联系贩卖海洛因,由余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2018年6月28日,某某某携带海洛因乘车到贞丰县,8时许,途经贞丰县北盘江镇关兴公路岩脚寨隧道时被抓获,当场从副驾驶室工作台下方的工具箱里查获某某某藏匿的海洛因397.68克。随后在关兴公路小屯镇出口处将前来接海洛因的周某某、王某某抓获,当场查获用于购买海洛因的现金人民币9万元。后又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某某某的住处查获海洛因3块,共重649.77克,所查获的海洛因共重1047.45克。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7.80%、57.53%、57.63%、28.24%。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电子秤、摩托车、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微信转****;3.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某、周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6.勘验、辨认等笔录: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某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告人周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19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余某某羁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