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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7********,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2019年7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0月12日退回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1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敲诈勒索罪:

1、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知道张某某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沟倒卖松树后,以举报查处为由,阻拦运输车辆行驶,从而敲诈张某某5000元。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闫某某、裴某乙、裴某丙、杜某某知道丁某某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沟门倒卖松树后,闫某某、裴某乙、裴某丙、杜某某(另案处理)以举报查处为由,阻拦运输车辆行驶,从而敲诈丁某某2000元。同日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成某某、魏某某、邵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敲诈丁某某1000元。

    3、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发现宋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沟倒卖松树后,周某乙指使周某甲以举报查处为由,阻拦运输车辆行驶,从而敲诈宋某某2000元。

4、2018年8、9月份某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沟发现韩某某在承包的山地挖砂石料修路,周某乙、周某甲以韩某某破坏山皮植被、举报查处为由,敲诈韩某某10000元。

5、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发现成某某雇佣的拉砂石料的大车超载并且有部分车辆没有盖苫布,后周某甲开车将大车拦住,两人以大车超载污染环境为由,敲诈成某某1000元。

被告人周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5起,涉案金额共计19000元;被告人周某乙共参与敲诈勒索4起,涉案金额共计18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共计7000元;被告人裴某乙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共计7000元;被告人裴某丙共参与敲诈勒索2起,涉案金额共计7000元;被告人裴某甲共参与敲诈勒索l起,涉案金额共计5000元。

     强迫交易罪:

2018年12月底,犯罪嫌疑人闫某某发现在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经营的**有限公司向其公司东侧的租地里排放羊血水,闫某某拍照后以公司排放羊血水污染耕地为由,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称向省里和中央反映。**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某某知情后害怕影响企业形象,经**村支部书记丁某某,村主任郝某某协调,双方签订(32.06亩)荒山转让合同(2019年1月15日至2049年7月24日),承包金为20万元。现该地处于自然状态。2019年1月17日闫某某在得到荒山转让款20万元后不再举报毛某某的公司。

该恶势力团伙以周某甲、周某乙为首,闫某某为骨干成员,纠集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等人以非法敛财为目的,针对当地倒卖风景松树、企业排放、超载运输、山地整理,以举报之名,行敲诈之实,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引起极大不满情绪,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存在严重治安隐患,故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评估资料;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周某甲、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周某乙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承租荒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现在羁押场所,被告人闫某某、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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