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4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逮捕。
委托辩护人张锦杨,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镇**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逮捕。
委托辩护人陈柏凯,广东深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等人盘下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大厦**的**休闲会所进行经营,该会所以招募方式,管理、组织十多名技师,在会所为客人提供按摩、“打飞机”(手淫)、“口爆”(用口含生殖器)等服务,分别以“1”、“2”、“A2”标记和结账。被告人周某某为主要经营者,占50%股份;被告人廖某某为楼面经理,负责会所的日常管理,占10%股份;被告人王某甲受雇佣为会所收银员,负责收银、财务报表、技师管理等工作。
2020年5月29日,该会所技师刘某某在会所812房为陈某甲提供“口爆”服务,技师胡某某在会所811房为陈某乙提供“口爆”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王某甲。另查明,2020年4月5日技师王某乙在会所为李某某提供“口爆”服务,2020年5月24日技师杨某某在会所为吴某某提供“口爆”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14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1盘、支付宝交易流水1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王某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8份。
5.手机3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