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镇**村**组**号,住**村。2019年5月24日因盗窃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村**号,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住**村。2019年5月24日因盗窃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三人交叉结伙,多次到临沂市蒙阴县**济宁市泗水县、日照市莒县境内,盗窃建筑工地上的建筑工具卡子。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盗窃52起,盗窃价值134741元人民币,被告人姜某某盗窃44起,盗窃价值121741元人民,郑某某盗窃35起,盗窃价值778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蒙阴县新广场东北角蒙阴县公安局技术用房建筑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8000元人民币。
2、2018年年底,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蒙阴县美瑞名墅小区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210元人民币。
3、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蒙阴县美瑞名墅小区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1200元人民币。
4、2019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蒙阴海浪谷对面汶河新城小区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3000元人民币。
5、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蒙阴县医院东边东城医院对面的徐家沟棚户区改造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9400元人民币。
6、2019年年底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阴县职业中专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5000元人民币。
7、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阴县职业中专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9000元人民币。
8、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蒙阴县工业园罗响挂车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1600元人民币。
9、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结伙到蒙阴县工业园罗响挂车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2300元人民币。
10、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蒙阴县**镇红日小区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4000元人民币。
1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蒙阴县**镇孟良崮工业园消防站施工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3000元人民币。
12、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泗水县妇幼保健院西侧龙城水景苑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900元人民币。
13、2019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泗水县城三发名邸小区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1500元人民币。
14、2019年年初,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到泗水县城三发名邸小区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2000元人民币。
15、2019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平邑县中医院医技楼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600元人民币。
16、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结伙到平邑县东外环东张庄棚户区改造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2200元人民币。
17、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平邑县南外环平邑金银花产业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8650元人民币。
18、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平邑县南外环平邑金银花产业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3650元人民币。
19、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平邑县南外环平邑金银花产业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7000元人民币。
20、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平邑县南外环平邑金银花产业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3700元人民币。
2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平邑县南外环平邑金银花产业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8800元人民币。
22、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平邑县南外环平邑金银花产业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5431元人民币。
23、2019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费县鲁南制药东边的中实楼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2100元人民币。
24、2019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费县正义纺织产业园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1800元人民币。
25、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到费县新时代药业专家公寓楼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700元人民币。
26、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沂水县龙家圈南片区安置楼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3000元人民币。
27、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到沂水县龙家圈南片区安置楼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1800元人民币。
28、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沂水县**品小区建筑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5200元人民币。
29、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沂水县**镇卫生院建筑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4200元人民币。
30、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莒县柳青左岸社区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1800元人民币。
31、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莒县柳青左岸社区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4500元人民币。
32、2019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到莒县柳青左岸社区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3600元人民币。
33、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到莒县柳青左岸社区工程项目部工地盗窃卡子3次,盗窃价值5400元人民币。
34、2019年2、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到莒县**区工地盗窃卡子2次,盗窃价值4000元人民币。
35、2019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到莒县**区工地盗窃卡子3次,盗窃价值4900元人民币。
36、2019年年底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结伙到莒县何家疃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盗窃卡子1次,盗窃价值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卷外材料一宗、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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