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0********,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住**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乡**村,现住**街道**街,2010年7月23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至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三人共同出资在**县**街道**路**段租用民房内开设电游室,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冲冲儿机”、“打鱼机”(每机均有八个机位,可同时供十六人参与赌博),招揽违法行为人杨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游戏室内赌博。并以月薪5000元雇请杨某乙(已行政处罚)在游戏室内给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搞卫生等服务。经澧县公安局鉴定,该游戏室内共有十五个能够正常使用的机位,可同时供十五人单独操作进行电子游戏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系主犯,对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锋
检察官助理:袁其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1508065****)、孙某某(1356003****)、李某某(1821623****)均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6.起诉书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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