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天津**速递公司南开分公司快递员。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园**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私自开拆邮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私自开拆邮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天津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本市南开区**道**号**速递有限公司从事快递揽递工作的员工。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投递快递的过程中,从被害人朱某某的邮件破损的裂口中,发现该邮件中的邮寄物品为口罩。因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被告人周某某用壁纸刀将邮件破损口处划开,取出其中两盒口罩,后用胶粘带把裂口粘好,将偷取的两盒口罩邮寄回周某某在江西景德镇老家的母亲,并联系被害人朱某某约定在3月11日把此快递送到**大厦。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把被害人朱某某的快递送到**大厦之前,又将邮件拆开,取出两盒口罩,因害怕被害人朱某某发现投诉,被告人周某某将快递车里的一个无主快递的白色口罩放进被偷取的快递纸箱中掉包,并用胶带粘好邮件,将邮件送给被害人朱某某。后被害人朱某某发觉快递中口罩数量有误,经查验,共有215个Kennedy蓝色口罩被盗,遂即打电话报警。2020年3月11日14时,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到兴南派出所接受询问。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所在的天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被盗的同等价位口罩450个。被害人朱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谅解。2020年4月16日,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津南开价 不予受理2020第014号),因资料不详,对被告人周某某私自开拆的物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国家邮政部门的快递员,利用揽送快递的职务便利,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自开拆邮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勇
检察官助理:袁方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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