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街道**巷**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先后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1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杜某某以其经营的**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向被告人周某某借款30万元。后杜某某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厂2016年与其他砂石厂合并整合为 “印江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系股东。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孟某某、任某某、尹某某、田青青、朱应东等人到杜某某合伙经营的印江自治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催讨债务。被拒绝后,被告人周某某指使孟某某将**砂石厂变压器输电保险装置取走,致其停电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评估,停工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71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孟某某、任某某、万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6.检查、辨认、勘验笔录:检查、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催讨债务,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陈洋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质证提纲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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