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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从阳台进入被害人胡某某的房间,窃得该房间内床头柜抽屉里的人民币4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3765****。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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