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庙**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菏泽**医院西门外南侧一辆黑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2090元。现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芮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_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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