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巷**号楼其朋友蒋某某家,趁同屋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经评估价值4460元)盗走后逃离。当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后与其朋友蒋某某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华
检察员:宋晶晶
2016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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