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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96********,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住地为湖北省宜都市**乡**组,务工人员。无前科。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其居住的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号**楼**员工宿舍内房主何某某安装的一台美的空调进行变卖,获利人民币585元。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1839元。

2、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六次在位于**街道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广场**楼的**餐饮店店内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860元。

3、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进入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室**餐饮店员工宿舍内盗取被害人陈某某长沙银行储蓄卡一张,后在长沙银行ATM取款机从该储蓄卡中取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周某某尚未退赔退赃,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手机截图、接收证据清单及所附票据、银行交易流水、银行ATM收付明细、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指认笔录;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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