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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7********,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现就读于**市**学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三人预谋去盗窃摩托车,被告人周某某提出在镇沅县城**小区外人行道停有一辆摩托车可以盗窃,后三人窜至镇沅县镇通桥旁,被告人周某某因为害怕被抓获先行离开,王某某与李某某采用搭线方式将被害人聂某某停在镇沅县城滨河路“**女装店”门口的一辆(号牌为:云******)黑色五羊本田小火箭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骑回镇沅县**中学外**室藏匿。次日王某某将摩托车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廖某某出售销赃。2019年9月28日民警将该辆摩托车查获并发还被害人聂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聂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

2、2017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某二人窜至镇沅县**镇**小组**“**”电焊店门口,采用搭线方式将被害人沈某某一辆(号牌为:云******)黑色五羊本田小火箭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骑到**镇**厂下的玉米地进行藏匿。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出售销赃。后该辆摩托车被镇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因无人认领被销毁。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沈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姝司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起诉书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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