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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5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火车北站南广场附近的中铁三局项目部工地,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兰某某承包工地上的2块价值人民币178元的铁质围挡,后周某某将盗窃的铁质围挡销赃给万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2020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工地盗走46根价值人民币1150元的不锈钢钢管,后周某某将盗窃的不锈钢钢管销赃给上述废品收购站。

2020年8月29日的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工地盗窃59根价值人民币1534元的不锈钢钢管和8块价值人民币712元的铁质围挡,正欲离开时被工地工人发现、抓获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将周某某抓获归案。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现被盗钢管及挡板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购买凭证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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