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镇**医院**。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8年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1995年4月8日被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6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至29日,被告人周某某为自家建鸡舍,先后五次到通化县快大茂镇**小区建筑工地,盗窃该工地铁管38根。经鉴定,被盗铁管价值人民币675元。案发后,被盗铁管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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