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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3********10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葵花里67号501户。曾因盗窃罪,2014年1月23日被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5月26日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20日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病于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年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24日,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曾因盗窃先后多次被判处刑罚。2018年12月26日,周某甲因在衡山县实施盗窃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3月20日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后仍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2019年9月12日9时许,周某甲在衡阳市雁峰区仙姬巷遇到刘某某,二人商议伺机偷东西。之后10时许,由刘某某骑电动车载着周某甲到了珠晖苗圃**学校,由刘某某高望风,周某甲趁该培训学校出入人员较多的情况下,从该培训学校钢琴房内盗得被害人孙某某**手机一部。后由周某甲将所盗手机销赃后得赃款900元。经价格评估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当日,被害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周某甲于同年10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调查,周某甲在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之前,还曾两次与他人实施扒窃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9日10时许,周某甲与同案人刘某某在珠晖区苗圃**幼儿园,盗窃被害人胡某某一部**手机,后两人将所盗手机销赃后,得赃款200元。

2、2018年7月17日9时许,周某甲与刘某某在珠晖区茶山坳**培训中心,盗窃被害人周某乙**手机一部。经价格评估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周某甲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建平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在衡阳市公安监管医院候审;

2、移送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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