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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9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镇**街**小区A栋1单元楼底楼梯口盗窃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180元。

2、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镇**街**小区B栋2单元楼底盗窃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1260元。

3、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路**号**宿舍过道(**附近),盗窃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一组(四个)后出卖。

4、2020年10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镇**路**号附近的水果摊前的公路边,盗窃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二手深蓝色电动车。后周某某对电动车进行暴力拆卸,将电瓶取出后出卖。

5、2020年10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融水镇**超市对面,盗窃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绿驹牌电动车,后将电瓶取出后出卖。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购车发票复印件、销货清单复印件、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鉴定及通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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