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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2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盗窃,于2018年8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苍南县灵溪镇胜利路**号前面,见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CS6****的福特小轿车车门未锁,便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该轿车内的现金6000元及黄鹤楼牌香烟7包(经认定,价值为525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现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记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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