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16日、18日、19日、21日,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号其住处附近的一老房子的空地上,先后5次将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该空地上的20块铁板以每次搬走四块的方式搬回其住处用于围建鸭圈。其中,除第四次使用手推车搬运外,其余四次均系徒手搬运。经鉴定,20块铁板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90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厝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胡某某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照片、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批铁板(自制线材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监控截图;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