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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30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坊乡**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到南安市**镇**物业管理室内,盗走杨某某寄放于该处的一个快递盒子,内装有一双黑色女式皮鞋(无法鉴定)。

2、2019年11月28日下午三、四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南安市**镇**物业管理室内,盗走苏某某寄放于该处的一个快递盒子,内装有两瓶珀莱雅护肤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4元)。

3、2019年12月9日下午三、四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南安市**镇**物业管理室内,盗走黄某某寄放于该处的一个快递盒子,内装有一个净水器检测器和二十四个净水器滤芯(价值共计人民币33.02元)。

4、2019年12月10日下午三、四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南安市**镇**物业管理室内,盗走伍某某寄放于该处的一个快递盒子,内装有一瓶贵夫人香水(价值人民币6.5元)。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在南安市**镇**208室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向其扣押赃物女士黑色鞋子一双、女士休闲鞋(帆布)一双、净水器检测器一个、净水器滤芯二十四个、塑料小铲子两把、贵妇人牌香水一瓶以及珀莱雅护肤品两瓶。并于2020年1月8日将两瓶珀莱雅护肤品发还被害人苏某某,将一双女式黑色皮鞋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将一个净水器检测器及二十四个滤芯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苏某某、伍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苏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承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四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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