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道县**镇**村**组,于2020年12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17日9时56分,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县梅花镇下仙田村使用有毒针弩毒死刘某某的土狗一只,随后盗走,该狗重约30斤。
2、2020年10月18日9时50分,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县**镇**村使用有毒针弩刺刘某甲的土狗,该狗跑进刘某甲家后随即死亡。
3、2020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县**镇**村使用有毒针弩毒死盘某某一只土狗,之后骑摩托车盗走,该狗重约40斤。
以上所盗窃的土狗均卖给道县蚣坝镇的王某某,再由王某某卖给消费者。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在道县**街路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物证:毒针照片;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若干;5.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6.证人盘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毒针毒死狗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之后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食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_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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