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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现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谢某乙尾号为4388的建设银行卡与自己1331968****的微信绑定,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谢某乙该建设银行卡上有笔10000万钱转入后,通过其微信将银行账上共7000元转走。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其工作负责人谢某甲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退赃7000元,2019年9月4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帅

检察官助理:陈翔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4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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