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村**号**单元**室。因盗窃,于2011年9月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30 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骑电动车从鄂州出发来到黄州区建新社区刘家小湾,趁被害人叶某某家门未锁,进入将叶某某放在二楼沙发上的黑褐色单肩包偷走,包内有六十五元现金、身份证等证件。后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途径鄂黄大桥收费站时被黄冈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大桥检查站民警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原刑事判决书,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监控录像截图,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秘密进入他人房屋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其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平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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