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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饶某某在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金麒麟网吧宿舍内休息,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趁被害人饶某某午睡之机,将被害人某某某放置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黑色华为P2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420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在蕲春县株林镇抓获到案;被盗手机于2019年4月12日已发还给被害人某某某。

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扣押、发回清单、CR诊断报告、黄石结核病防治院出院小结、浠水县人民医院检验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4.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且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杰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4.值班律师手续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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