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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周中华,男,1971年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无业,湖北省汉川市人,现住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播义村3组199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5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中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周中华到汉川市**镇*****超市,将超市内400余元现金及两台电脑主机、一个音响盗走,经鉴定,两台电脑、一个音响总价值为162元。

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中华到汉川市**镇***村付*家中,将800余元现金盗走。

3.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中华到汉川市**乡**村**超市,将超市内的2000余元现金及多条香烟盗走,经鉴定,香烟总价值为 1760元。

4.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中华到汉川市**乡**村卫生室,将400余元现金盗走。

5.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中华到汉川市**乡**村李**家中实施盗窃,未盗走任何财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价格认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视频监控截图等物证书证;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华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中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中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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